国务院: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担首责!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5-13
国办函〔2019〕92号文通知明确提出: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下发,其中明确提出:
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早在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强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明确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序 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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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 |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 |
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7 |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
8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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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9 |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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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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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性标准进行勘察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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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2 |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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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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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2 |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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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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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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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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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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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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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2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