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育兴各分公司、各项目监理部、机关各部室:
为配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各分公司及各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完善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项目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此办法在公示栏公示,并在公司网站、QQ群等信息平台转发。
一、奖励办法:
1.1获省级主管部门表彰并及时将获奖文件及证书送达公司的奖励1000元。
1.2 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及时将获奖文件及证书送达公司的奖励1000元。
1.3 获省级“中州杯”、 “省优质工程”、省级“市政金杯奖”并及时将获奖文件及证书送达公司的奖励4000元。
1.4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并及时将获奖文件及证书送达公司的奖励10000元。
1.5 获国家鲁班奖称号并及时将获奖文件及证书送达公司的奖励20000元。
1.6获国家詹天佑奖称号并及时将获奖文件及证书送达公司的奖励30000元。
如果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多项荣誉的,奖金不累计计算,以最高奖为准。以上奖励均以项目监理机构为奖励对象,奖励以监理合同为准,各获奖单体工程非奖励对象,获奖证书及获奖文件不齐全者不予奖励,证书成本费凭有关凭证据实报销。
1.7 公司将根据各分公司及项目监理机构日常表现和巡查考核综合情况,评选出标准化项目前三名、项目监理机构一二三等奖及先进分公司,对于标准化项目监理机构年度考核前三名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对于一般项目监理机构综合考评前三名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对于先进分公司颁发获奖证书。
1.8鼓励所有员工积极为公司提供招投标信息(市场开发部人员除外),凡提供信息并协助公司中标项目的,根据具体情况从公司项目收益中的10%提取奖励。
二、处罚办法:
(一)对分公司及各合作项目监理机构处罚办法
2.1 项目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2000元。
2.2 项目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5000元。被国家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10000元。
2.3 项目被市级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10000元。
2.4 项目被省级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30000元。
2.5 因分公司或项目监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被处以在市级范围内停止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30000元。
2.6因分公司或项目监理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被处以在省级范围内停止参加招投标活动,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50000元。
2.7 因分公司或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不力原因,造成业主书面投诉的,经检查属实确为我方责任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2000—3000元。
2.8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对公司要求资料(含竣工备案资料)不按时上报的,每次处罚分公司、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500元。公司要求每个分公司每季度对所辖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予以跟踪,如不能提供检查情况记录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的,每次对分公司及合作项目负责人处罚2000元。各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司要求结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每月对各自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有跟踪,如不能提供检查记录的,每次对该项目监理机构处罚500元。
2.9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未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且未向公司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500元。
2.10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室岗位责任制等上墙资料、铭牌等按未公司规定悬挂的,每次处罚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300元。
2.11严禁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以个人名义或擅自使用公司手续承接项目,对私自承接项目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给予罚款,罚款额按其收入的40%-50%,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2.12分公司或合作项目监理机构印章未经公司允许,私刻印章的,罚款20000元~50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2.13项目的监理费没有汇到公司指定财务帐户,或未经公司允许,以现金形式收取监理费,一周内不能及时上缴公司财务的,公司将依法没收其监理费,并对责任人处以所收监理费数额的双倍处罚,且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2.14以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此,发生例外情况时,公司将专门研讨并参考以上规定处理。
(二)对公司直属项目处罚办法
3.1项目部被建设单位书面投诉的,经检查属实确为我方责任的,每投诉一次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责任人各300元,被业主多次投诉没有明显改进者,公司依实重罚后,项目部撤换责任人。
3.2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项目部总监和具体责任人各处罚各500元。
3.4 项目部成员在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等廉洁自律方面上发生问题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辞退处理并对其处罚500元,责成总监写出书面检查并处罚总监100元。
3.5 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2000元。
3.6 公司因该项目被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每次给予各5000元处罚,并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一次,情况严重的直接给予免职;
3.7 签订成本独立核算协议的项目,被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未能及时清除影响的,每次罚款1万元,并承担为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并给予责任人免职直至辞退。
3.8 因项目部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500元的一次性罚款,不良影响较大致使公司丢掉后续项目的,给予项目总监和负责人各1000-10000元的处罚。
3.9 未按公司要求按时上报月报、考勤表、总结等的,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100元。
3.10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工程例会和其他专题会议的且未向公司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的,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100元。
3.11 项目监理部办公室岗位责任制、铭牌等上墙资料不按公司要求布置的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200元。
3.12 项目责任人不能按支付节点回收监理费同时也不能向公司说明情况的,公司将缓发项目总监和负责人工资。
3.13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关心员工生活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做员工思想工作,如果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使用粗暴手段对付员工而导致员工辞职的,每次处罚项目部总监或项目负责人200元,并向当事人道歉。
3.14项目部人员调动,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项目部人员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总监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项目部人员调动或离职手续交接记录不明的,对工程资料等后续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100元,并缓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工资。
3.15项目部要加强对资料的管理,如有项目不按公司资料管理规定归档的,处罚项目部总监和负责人各100元。项目监理部要每月对各自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自查,在公司检查时如不能提供自查记录的,每次对项目监理机构处以300元。
3.16以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此,发生例外情况时公司将专题研讨并参考以上规定处理。
(三)综合考评:对在公司年度考核中较差的标准化项目部处罚分公司或项目监理机构2000元,对在公司年度巡查中较差的一般项目部处罚分公司或项目监理机构1000元。公司检查标准化项目时,项目总监若不在现场,对项目的综合考评得分扣除5分,并对该项目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公司检查中要求项目整改的问题,未在限定时间里整改并及时回复的,公司将对项目部处以2000元罚款,其他处罚措施按本次检查考核结果执行。
三、其他说明
4.1、以上制度作为分公司综合考评及各有关项目监理机构综合考核的一部分。
4.2、本办法由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解释,自2015年6月1日实施,以往与此标准不一致的制度自行废止。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