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07

 

关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郑建〔2012〕17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9月以来,我市及国内其他城市建设领域相继发生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也降低了建设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9月1313时许,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施工升降机梯笼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

10月105时许,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辖区秦岭腹地,距离周至县城约60公里的中铁十八局引水工程施工工地一幢民工住宿的活动板房起火燃烧,并且迅速坍塌,造成12人死亡,1人失踪,24人受伤。

10月24凌晨2时30分,郑州航空港区保税北路一商住项目建筑工地内,一辆混凝土罐车在倒车时发生侧翻,砸在路边一栋两层民工宿舍上,致使宿舍坍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

以上事故的发生,最根本原因仍是有关单位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为此,省政府专门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国家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也多次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家庭幸福以及社会的繁荣稳定密切相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二、   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检查方式

此次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级检查和市级督察、互查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治的方式进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督促企业跟踪整改到位,并及时组织复查,严防事故反弹。

四、检查要求

(一)企业自查。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对所属项目部认真进行检查,要对每一个施工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对所有问题及事故隐患必须落实专人进行整改。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地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要多采取突击现场抽查和暗访检查的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检查,力求取得实效。

(三)市级督查。市建委和市安监局将成立八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名单仍按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郑建〔2012〕161号文要求组成。

五、检查重点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委会和市城建委、市安监局今年以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否真正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底数是否清楚,是否实行挂牌整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各建设、施工企业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各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是否有监理规划、监理日志,是否召开监理例会,是否认真审查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四)在建项目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制定、专家论证和安全防护情况,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沟槽、管网及其地下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挂牌警示情况,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建筑材料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使用管理情况。

(五)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包括:未办理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无有效证照进行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越资质范围承包和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的,瞒报事故和隐瞒事故真相的,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整改指令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的工作情况等。

(六)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秋冬季节以及极端特殊天气条件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应急值守工作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落实情况。

(七)加强建筑工地各类运输车辆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并对遵守规章制度、违章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八)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情况;施工现场各类临建设施的按方案搭建、使用前验收、使用中维护确保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情况。

(九)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情况。尤其是农民工“三级教育”、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相互协调,深入开展本区域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大力度,消除隐患。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此次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务求实效,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出整改承诺,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

(三)强化督导,严格把关。各级检查、督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到位,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坚持限期整改、限期复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安排整改并上报有关部门,确保此次检查取得实效。

(四)严肃事故处理制度,全面落实奖惩措施。市建委、市安监局将全面进行督查,对在检查中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发现不符合要求或有违规行为的车辆,将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做出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严肃处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附  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豫政办 〔2012〕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办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人选作为招投标重要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等保证质量安全工作的费用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

  4.落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参建各方签订的及发生重要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对存在履约风险的项目组织专项检查。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不到岗等行为。对未经备案的工程合同业绩,在企业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5.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人员注册执业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以其他人员代替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严禁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不履行岗位职责,要把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参加投标的必要条件。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与本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否则按挂靠企业资质和出借企业资质问题进行处理。实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劳务分包企业要结合所从事工程类别,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研究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办法,建立防止拖欠工资和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社会保障工作长效机制。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过程责任落实

  7.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压低合同费用,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工程款、监理费。工程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确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必须实行专户管理,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进行核验。

  8.突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质量、安全检查。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遵守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要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要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9.强化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依法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0.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要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11.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要遵守合同备案制、项目负责人制、重要文件签章制、从业人员培训及实名办理业务等五项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机构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禁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编制虚假标底、压缩或抬高造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等行为。

  12.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质量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行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探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13.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有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建设手续,不得以重点工程和位于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内及其他理由逃避监管。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必须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管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以下村镇工程(含农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相关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管理,要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切实强化工程审批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凡实行封闭管理、违法违规行政干预、越权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及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各级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要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健全层级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工作指导。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15.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筑材料使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6.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开曝光。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7.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18.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来豫从事建筑活动外埠企业的管理,实行企业进豫登记备案制度。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和动态监控,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要清出我省市场,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9.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贯彻落实质量立省战略,积极组织开展争创“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鲁班奖”、“中州杯”、“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活动。坚持“优质优价”原则,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奖项的企业,在招投标、资质审批时给予优惠政策,建设单位要给予资金奖励。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要给予严厉处罚。

  20.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科学运用评价结果,提升企业守信水平。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设立工程质量永久标识牌制度,让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市场主体失信问题,将工程担保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六、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2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市、县(市)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地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查找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2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铁路、电力等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