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管,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关和见证取样送检关,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审核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在以上资料齐全和产品外观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二、见证取(送)样员应取得有效资格、经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见证取(送)样员在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建立材料进场台账,做好见证取(送)样记录。
三、接受委托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必须将见证取(送)样人员相关资料(授权书、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检测单位。
四、委托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委托单(详见附件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必要信息)。收样员应对见证员、取(送)样员身份(上岗证、身份证)进行核查,告知其相应职责和法律责任,并对试样进行验样。委托单必须经收样员、见证员和取(送)样员三方签字确认。送检样品未经见证的,报告中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监督抽查,未盖“见证取样”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存档资料。
六、见证取(送)样人员未按照各自职责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程序履则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检测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相关附件: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必要信息
http://www.zzjs.com.cn/News/NewsShow.aspx?Newsid=37139&NewsGroup=176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