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负责制作为当下建筑业的热门话题之一,一直备受争议。当听到说以后建筑师要为自己的设计终身负责时,几乎每个建筑师都把白眼翻上了天。
当时住建部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实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华建集团对试点工作成效做过一次调查回访,结果显示,在建筑师的身份定位与业务范围、责权利未统一的情况下,试点开展困难重重。根据调查数据,有73%的调查对象认为最主要的困难是现行法律法规将建筑师的业务范围限制在建筑设计环节,难以实现建筑师负责制下的建筑师责权利统一;有64%的调查对象认为建筑师执业责任保险机制不够;还有50%的调查对象认为存在建筑师的综合能力与业务素质难以匹配、设计收费偏低,此外还面临业主或领导不想放权、注册建筑师个人市场准入制度未实行等问题。同济建筑设计院副总裁曾群老师也曾说:只有收入、法规、保险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跟上才能更好地推行建筑师责任制……其中最经典的一句话当然是“我在这设计院一年才拿十几二十几万,要我终身负责我的设计,来担保你的建筑问题啊?”
当所有建筑师都觉得没处去说理的时候,近日,山东省发布的一则文件让我们似乎找到了一丢丢心理平衡。
为解决城市规划中乱改规划、公众参与不够、千城一面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全面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目前,《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山东将出台城市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办法,实行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对推进“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强力保障。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城市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城市规划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规划体系,解决科学性、前瞻性不够的问题
(一)强化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突出规划前瞻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深入落实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综合评价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区位优势,对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等作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作为总体规划编制依据。2018年,各市县完成到2049年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其中设区城市应委托3家以上研究机构,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多方案比选。加强各级规划研究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有条件的市县搭建多学科参与的城市发展研究平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持续跟踪研究,科学预测城市未来发展,切实避免现状分析不到位、战略定位不清晰、与城市发展不适应等问题。
(二)加快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贯彻国家“两步走”战略安排,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本世纪中叶。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预测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口规模,坚决杜绝通过夸大预测人口数量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行为。立足城乡统筹,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形成规划一张图。划定水体、绿地、基础设施、历史文化、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沿重要河道水系,科学布局生态廊道、通风走廊,划定城市外环和绿楔等永久性绿地,建设慢行系统,营造良好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2018年底前,建立总体规划实施考核评价体系,重点针对城镇化率、人均建设用地、整体开发强度、生态环境状况、路网密度、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绿地水面比重等可量化指标,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动态维护。
(三)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作用。各市县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定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五年重点发展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城市交通、环卫、教育、养老、综合防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专项规划,落实到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2020年底前覆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控规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规划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坚决杜绝通过编制控规修改总规的现象,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尽快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解决决策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强化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能。认真执行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解决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的重大问题,重点审议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点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及重要项目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等重大事项改革。
(二)充分发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用。制定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定,扩大专家和公众代表在规划委员会中的比例,非政府委员要占半数以上,充分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重点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决策等。
(三)规范城乡规划委员会运转。完善省、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或重大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集体表决、民主决策,赞成票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审议通过。
三、深入推行“阳光规划”,解决群众参与不够、公开性不足的问题
(一)规划编制要扩大公众参与。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在政府网站、规划展示场所和规划用地现场公示规划方案,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公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公众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公众意见收集和吸收采纳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向社会公告,并作为报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批准后,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内容。
(二)规划修改要充分采纳公众意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将修改方案公示30日以上,广泛征求、充分采纳公众意见。修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必须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开征求相邻地段内居民及该项目业主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充分保证利害关系人对修改内容知晓、听证、申诉的权利。
(三)规划实施要广泛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