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
都将于2017年10月1起正式实施。
2017年10月1日起,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文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对最低价中标内容有重大调整: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对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直接规定为无效投标的行为,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正式施行。
《决定》相比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重大调整:
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令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