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中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汇总


发布时间:

2019-08-02

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的13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如下:

1
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某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2.建设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发包,涉嫌肢解发包。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4.建设单位将门窗、基坑支护等工程分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涉嫌违法发包。

5.分包单位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涉嫌挂靠。

6.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

7.专业分包单位未提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帐款支付凭证,且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其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涉嫌转包。

8.建设单位在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无相应承包资质的贵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

9.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

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
脚手架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预埋刚性连接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结构。

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穿剪力墙位置未使用木楔楔紧,钢梁能自由活动。

3.落地式脚手架局部剪刀撑、横向斜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

1.部分模板支架水平杆固定在外脚手架上。

2.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多处搭设不牢,稳定性差。

3.模板支架所用钢管、扣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复试。

5
塔式起重机

1.多台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代替基础节使用,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法证明满足塔身基础承载力要求。

2.多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间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3.塔式起重机塔身部分标准节规格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塔身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4.塔式起重机基础两侧积水严重且变形开裂,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内容不完备。

5.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连接销轴螺栓固定挡块缺失,主卷扬机在吊钩连接板处连接销轴螺栓定位挡板移位失效;力矩限制器、载荷限制器行程开关设置不足,附着装置非原厂制造。

6.多台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7.2#楼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1#楼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8.塔式起重机起升钢丝绳断股、断丝现象严重。

9.塔式起重机局部附着杆锚固支座均只安装两根穿墙螺杆,未提供附墙装置设计计算书,且未提供原厂制造证明。

10.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接线断开,未调试合格。

11.多台塔式起重机基本处于同一作业高度,且相互干涉。

6
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

1.施工升降机、悬挑式卸料钢平台两侧的双排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

2.局部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悬挑钢梁未有效固定。

7
安全防护措施

1.塔式起重机与工地围墙边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现场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未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2.局部楼梯平台及梯段等临边无防护措施。

3.楼层预留洞口防护不到位。

4.现场配电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

5.部分楼层临边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
进场材料

1.砌筑砂浆未见进场复试报告,部分钢筋未见质量保证书和复试报告。

2.砌块、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复试。

3.预拌砂浆、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

9
钢筋混凝土

1.墙体拉结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

2.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3.设计未注明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4.部分楼层混凝土底板、顶板存在多处裂缝。

5.首层部分楼梯预留钢筋的位置和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安装支座梁主筋,分布筋未按设计要求锚入两侧框架梁或剪力墙内,楼梯折梁(板)处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2层顶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7.部分楼层混凝土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

8.剪力墙竖向承重构件与水平梁交接处混凝土浇筑方式与设计图纸不符,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

9.拉结钢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现场多处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10.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但局部柱核心区浇筑了低等级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

10
砌体结构

1.局部砌体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筋。

2.局部填充砌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

11
地下防水

1.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2
监理行为

1.监理实施细则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监理内容。

2.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3.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5.现场实际监理人员非监理单位人员,日常监理涉及的签字均系造假。

( 整理:王申   审核:王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