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人能满足这些要求吗?


发布时间:

2017-09-22

绍兴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为,保障全过程工程咨询质量,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智力型服务,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下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
 

第三条凡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自身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报批报建管理、合约管理、勘察管理、设计优化、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控制、验收移交、配合审计等全部或部分业务一并委托给一个企业进行专业化咨询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管理,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工程咨询企业的要求和服务内容

第五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六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项目责任制。工程咨询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咨询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根据项目的需要,工程咨询企业可在项目中设立副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在项目负责人不在时代表其履行职责。项目负责人和副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缺岗。
 

第八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者多项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第九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等;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三)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等工作; 
  (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五)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等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七)招标代理;
  (八)工程监理、设备监理等监理工作;
  (九)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
  (十)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审计,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十一)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
 

第十条委托方式
  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也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亦可通过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打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选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咨询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二条  计费模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咨询企业在工程咨询委托合同中约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各项专业服务费用可分别列支。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实行以基本酬金加奖励的方式,鼓励建设单位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节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计取应尽可能避免采用可能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一致化的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两个及以上的工程咨询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咨询委托合同,对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负责人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四条在履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时,工程咨询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工程咨询工作。

 

第四章  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
 

第十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应是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并且必须包含设计优化、工程监理、造价控制三项工程咨询内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自身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垂范,带头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十七条  根据省住建厅选择本地区大型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的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应在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等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实施单位;
  (二)企业的主项资质应为甲级资质,同时具备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中两项及以上甲级资质的企业优先,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优先;

  (三)企业从事主项资质的业务不少于10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近两年内企业参与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七)企业在上一年度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业绩排名中不得位于末五位;
  (八)专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设计:70人、监理:50人、造价:30人),其中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设计:50人·次、监理:35人·次、造价:15人·次,同一人具有多项注册执业资格的,最多按2人·次计算);
  (九)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5年;
  (十)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优先;
  (十一)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十二)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配备计算机等工具,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十三)企业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第十八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应委托试点企业实施,非试点项目亦优先考虑委托试点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实施企业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中产生。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过程中,应每季度向市住建局书面上报有关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结束后的总结报告,累计再次不报的,将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职能处室要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全工程咨询企业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咨询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咨询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