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兴公司监理的铁道警察学院一标段项目主体结构封顶

        近日,由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和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的铁道警察学院校区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举行主体结构封顶仪式。     铁道警察学院院长管曙光、副院长李冠一,中建八局郑州办事处主任杨爱来,我公司副总经理王瑞波,中建八局三公司中原分公司负责人李彪、书记张英国及各参建单位负责人等80余人参加了仪式。     项目概况:     项目效果图     铁道警察学院新校区筹建工作于2010年启动。2013年7月,学院校区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2016年8月,《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2017年12月,初步设计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最终核定总建筑面积28万余平方米,概算投资约16.1亿元,预计2022年7月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育兴公司副总经理王瑞波发表讲话     在活动上,育兴公司副总经理王瑞波讲到,该项目的封顶凝聚着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步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将按照高标准、育兴管理咨询将按照严要求,坚持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科学管理,向业主交付一份满意答卷。     仪式最后,铁道警察学院领导分别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颁发了锦旗。     据悉,铁道警察学院是公安部六所直属院校之一,是我国唯一一所培养铁路公安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该校校区建设工程是省重点项目,事关铁路人才输送、畅通运行,对全国铁路公安系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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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监理的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项目被授予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绿牌

    为切实做好“双统筹双促进”工作,鼓励施工工地积极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提升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水平,日前,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惠济区人民政府召开第七批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授牌仪式暨施工工地智慧化提升现场观摩会。     观摩会上,我司监理的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项目符合安全质量施工标准,被授予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绿牌。     项目概况:     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城路南、胖庄路西,总建筑面积194730.16㎡,地下建筑面积66747.25㎡、地上建筑面积127982.91㎡。     “颁发绿牌,是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创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加快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工作进程。通过以点带面,凸显整体效果,全力推进全市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有效开展。”郑州市控尘办督查二组负责人介绍。     会上,市控尘办要求以挂绿牌的工地为标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全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达标施工。     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八个百分百”施工要求,合理建立全封闭式围挡并砌筑防溢底座,将“两个禁止”平台融入扬尘污染防控管理信息平台。同时,现场建设封闭式车辆冲洗台,实行车辆全面冲洗工作,车辆冲洗3分钟后才能通过冲洗设施车辆识别及闸机,从而解决了车辆冲洗不彻底、车辆带泥上路等难题。     此次绿牌工地授牌仪式旨在进一步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惠济区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推进惠济区扬尘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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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监理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新校区项目开工

开工典礼现场   11月20日上午9时许,由我司监理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新校区项目开工仪式在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忠武路举行,我公司董事长靳鹏飞出席开工仪式。    董事长靳鹏飞出席开工仪式            新校区项目概况      新校区位于郑州大都市区次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许昌市,占地面积约3000亩,由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校园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46万㎡,总投资约45亿元人民币,建设规模36810人。    项目效果图   新联学院新校区以“园林中的校园、校园中的自然”为建设理念,采用“学部+书院”管理模式,致力营造叠山理水、兼济天下的校园文化空间,创造庄重典雅、中西合璧的百年校园建筑风格,共有包括五个学部在内的七个组团,一期工程计划于2022年9月投入使用。      新校区建成后将填补许昌市民办高校的空白,将为许昌培养、引进更多专业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对我市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将有效提升许昌市高等教育办学水平,为推动许昌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蓄强劲动力、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董事长考察员工宿舍   董事长在听取项目总监杨荣领介绍工作     开工典礼仪式结束后,董事长靳鹏飞来到我司监理人员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实地考察,认真了解他们在寒冷天气下的工作及生活状况,并代表公司对他们在寒冷天气下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的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谢。员工对董事长冒着严寒来慰问表示感谢。      董事长与监理队伍合影留念     董事长要求并叮嘱他们在冬季寒冷天气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完成寒冷天气作业及按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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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注意:这11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8、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10、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11、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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