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监理协会联合签署了一份文件,或将改变未来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7-07-07

  为密切城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协作关系,顺应当前行业新常态,探索城市同业协会运管新模式,提升各自服务政府、服务会员的双向服务能力,打造政府信任、社会各界认同的社会组织。2017年7月5日,深圳、武汉、杭州、广州、成都、天津六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下称:六市协会)在深圳市举行了《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交流协作纲要》签署仪式,并就诸多交流协作事项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交流协作纲要》明确了新常态下六市协会之间具体的交流协作模式,以及各项具体的交流协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展党建工作交流、探索办会模式创新、交流共享彼此资源、增强廉洁自律威慑、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宣传建设监理制度、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等。交流协作模式务实、高效,交流协作内容广泛、深入。

  六市协会通过诸多交流协作事项的研讨,达成了包括: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启动和管理,行业廉洁自律联动机制,行业法律援助团队,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成果的共享暨互认,各协会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协同开辟专栏刊载有关行业自律、自治的交流协作信息,以及行业理论研究及创新发展等方面信息的一系列共识,并自即日起开展全面的交流协作。

  六市协会的交流协作,将执持“协商平等、联动共享”的理念,秉承不干预各自协会的内部事务和正常工作,不影响各自协会接受各自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并期待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指导下,通过持续的广泛、深入的交流协作,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可以预见,《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交流协作纲要》的制定和签署,必将有力促进城市建设监理同业协会之间广泛、深入的交流协作,并将在探索新常态下城市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新作为,协同破解行业旧顽疾,携手打造行业新价值,树立行业新风尚,谋求行业新发展,务实把建设监理行业培育成为党和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建设工程预防腐败的得力助手等方面,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

  小编摘取了纲要中的部分要点:

  (一)汇集行业法律人才,联合组建行业法律援助团队,协同研究有关建设监理的各类法律问题,当某一成员协会或其会员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或不适当处罚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同维护成员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小编评,必须要为这个点赞!当监理人遭受不公时,协会能够出面来提供法律援助,改变当前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建立各成员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共享机制。在异地执业的任一成员协会的个人会员,可自愿就地报名参与异地成员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各成员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书,在异地成员协会之间实行互认。————小编评,减轻监理人员和企业的负担。

  (三)增强廉洁自律威慑。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联合激励守信和联合惩戒失信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行业廉洁自律威慑力。

  建立各成员协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管理办法》,开展会员企业、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收集、筛选、认定和录入工作,供各成员协会及其会员企业,以及六市协会决议认可的其他各方共享查询。——大数据的诚信系统。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可要大受影响了!

  (四)联合抵制以降低从业人员层次及监理服务质量等手段牟取不当利益,以及出借、出租企业资质和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违法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合力!共同为行业发展出力!

  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交流协作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城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协作关系,顺应当前行业新常态,协同破解行业顽症,携手打造行业新价值,树立行业新形象,开拓行业新局面,谋求行业新发展,经深圳、武汉、杭州、广州、成都、天津六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下称:六市协会)协商一致,制定并签署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的制定及相关交流协作活动的开展,概以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以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各成员协会合法权益为前提,以期通过各成员协会在行业自律、自治和改革、创新等方面的密切交流与协作,持续提升各自服务政府、服务会员的双向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探索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路径。

  第三条六市协会的各项交流协作活动,应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指导下,执持“协商平等、联动共享”的理念,秉承不影响成员协会各自接受所在城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干预成员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内部事务和正常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成员协会

  第四条成员协会为制定并签署本纲要的六市协会,同时欢迎其他兄弟城市的建设监理同业协会参与相关交流协作活动。任一成员协会退出,应书面通知其他成员协会;任一成员协会如无特殊原因不履行本纲要所及义务或连续二年不参加交流协作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成员协会如违反本纲要相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经成员协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成员协会资格。

  第五条成员协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交流协作事项的建议权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向交流协作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交流协作活动;

  (四)享受各成员协会提供的共享资源;

  (五)提请当值协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成员协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纲要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成员协会决议并承办交流协作事项;

  (三)支持并为交流协作事项的开展提供所需资源;

  (四)发挥成员协会相互间的工作联动作用。

  第三章 交流协作模式

  第七条成员协会的交流协作管理采用六市协会每年一轮的轮值制,具体负责相关交流协作事项的组织策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六市协会的轮值顺序为深圳、武汉、杭州、广州、成都、天津,轮值起止时间为成员协会年会的召开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11月份)。

  第八条 成员协会的交流协作形式以会议形式、新媒体形式为主,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事项,由成员协会提议,民主协商确定。当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成员协会年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成员协会的提议临时增加会议。会议地点由轮值协会确定。

  第九条 成员协会的交流协作载体为各成员协会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等。成员协会的交流协作经费由各成员协会自理或各自按实分摊。

  第四章 交流协作内容

  第十条 开展党建工作交流。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要求,广泛开展成员协会之间的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协同探索新常态下城市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新作为。

  (一)从提升会员企业党建覆盖率入手,建立健全和理顺行业党组织管理体系,务实推进各成员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让党旗在建设监理行业飘扬,党徽在建设工程现场闪光。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成员协会中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以及在会员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培育向党和人民负责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努力把建设监理行业打造成为党和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建设工程预防腐败的得力助手。

  (三)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到实处。从创建党员总监示范岗入手,让所有会员企业的党员从业人员都在建设工程现场亮出身份,接受监督,以身作则带领广大从业人员努力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营造人人争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预防腐败的排头兵,树立行业新风尚。

  第十一条 探索办会模式创新。探索城市同业协会运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和提升建设监理行业整体形象的有效途径,培育向党和人民负责的建设监理队伍。

  (一)倡导“依法办会、民主立会、服务兴会”的办会精神,在完善成员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成员协会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协同探索新常态下城市同业协会运管模式改革创新的方法,持续提升成员协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的社会功能,把各成员协会打造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得力助手和广大会员信赖的会员之家。

  (二)发挥社会组织在规范行业管理的应有作用。协同研究制定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约束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日常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执业准则,切实发挥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建设工程预防腐败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打造行业新价值。

  (三)针对新常态下脱钩后的城市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现状,协同研究维持成员协会生存,促进成员协会持续稳健发展的新对策。顺应政策要求,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把各成员协会打造成为政府信任、社会各界认同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交流共享彼此资源。创新城市同业协会间的交流协作模式,借助成员协会共享彼此资源的优势,汇集共同智慧,着力提升成员协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的双向服务能力。

  (一)汇集行业法律人才,联合组建行业法律援助团队,协同研究有关建设监理的各类法律问题,当某一成员协会或其会员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或不适当处罚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同维护成员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成立成员协会行业专家联合委员会,建立各成员协会行业专家共享机制,发挥行业智库作用,研究各层级有关行业政策重大调整和相关敏感性问题,开展有关建设监理服务标准的交流协作,以及编制、发布指导性的与建设监理服务价值相匹配的价格信息的交流协作,夯实行业公信力,共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必要时,协同反映诉求,发出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心声。

  (三)各成员协会开展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优、评先等活动,只要会员企业已经加入任一成员协会,一律一视同仁,除此之外,尚应将会员企业在异地成员协会所在城市的廉洁自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并应向各成员协会开展征询工作,将各成员协会的反馈意见作为评价会员企业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各成员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共享机制。在异地执业的任一成员协会的个人会员,可自愿就地报名参与异地成员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各成员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书,在异地成员协会之间实行互认。

  (五)建立成员协会个人会员交流数据库,协助会员企业解决经常发生的从业人员在某一时段较为紧缺,而在某一时段又略有富余的矛盾。当某一会员企业急需某方面的从业人员时,为其推荐各会员企业富余的个人会员,有序组织富余个人会员的跨企业、跨城市流动,协助会员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六)统一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中开辟专栏,联动刊载各成员协会的相关信息,相互转载各成员协会提请转载的有关行业自律、自治,以及行业理论研究及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增强廉洁自律威慑。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联合激励守信和联合惩戒失信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行业廉洁自律威慑力。

  (一)建立各成员协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下称:信用系统),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管理办法》(见附件),开展会员企业、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收集、筛选、认定和录入工作,供各成员协会及其会员企业,以及六市协会决议认可的其他各方共享查询。

  (二)当会员企业的守信信息被录入信用系统后,各成员协会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开辟的专栏中联动通报;各成员协会在行业信用评价及评先、评优中给予适当加分;各成员协会为其在本城市从事建设监理和工程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当其失信信息被录入信用系统后,各成员协会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开辟的专栏中联动通报;各成员协会在行业信用评价及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首先评估其失信信息的负面影响程度、范围和时效,酌情给予扣分;各成员协会联动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差异化管理;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上联动刊登建议各建设单位不接受其投标的警示。倒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顺应国情,尊重现实,注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的培育,以及专业技术水平、监理执业能力和执业品质的提升,狠抓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履行,促进行业整体形象的大提升。

  (三)当从业人员的守信信息被录入信用系统后,各成员协会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开辟的专栏中联动通报;各成员协会在行业从业人员评先时给予适当加分;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在人才招聘中给予优先录用,并适当提升其薪酬待遇。当其失信信息被录入信用系统后,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在人才招聘时,实时提请成员协会登录信用系统查询,发现留有失信信息的,一律慎重录用,已经录用的立即实行严格的差异化监管。倒逼从业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注重职业道德养成,持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监理执业能力和执业品质,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大提升。

  (四)引导在其他成员协会的城市开展建设监理活动的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主动申请加入并成为异地成员协会的会员,接受异地成员协会的相关管理和异地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的约束。对扰乱异地城市市场经济秩序的会员企业,已吸纳为会员的成员协会应及时对其进行戒免谈话和警示,并提请认定、录入信用系统。

  第十四条 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联合抵制以降低从业人员层次及监理服务质量等手段牟取不当利益,以及出借、出租企业资质和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违法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市场经济秩序。

  (一)努力掌握在本城市开展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包括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动态,在约束各自的会员企业杜绝出借、出租企业资质的同时,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涉嫌出借、出租企业资质行为的监理企业线索,当好政府主管部门查处出借、出租企业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得力助手。

  (二)采取有效的联合措施约束各自的会员企业,在建设监理投标活动中,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业绩材料(包括企业业绩和从业人员业绩)或虚假奖项材料(包括各类工程奖项和行业奖项)或虚假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牟取中标,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顺应国家放开工程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新常态,引导会员企业遵照《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综合核算在本城市从事各类投资项目施工监理的最低经营成本,遵循“明码标价”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慎重进行各类投资项目施工监理的报价竞标。

  (四)根据本城市的市场经济状况,修订各自的协会章程和本市的行业廉洁自律公约,补充联合抵制低于成本的建设监理招标,以及联动惩戒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串通哄抬报价的竞标等不法行为的内容,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机制,共同维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五条 宣传建设监理制度。发挥各成员协会的协同作用,加大建设监理制度宣传力度,努力为建设监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政策环境。

  (一)努力消除社会各界普遍将“监理”视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延伸的误解,引导相关各方走出建设监理的认识误区;直面建设监理行业顽症,寻求根治猛药;正视建设监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独立的第三方作用,务实创新建设监理行业监管模式,切实发挥建设监理的应有作用。

  (二)引导有关各方正确认识建设监理属于咨询服务行业的属性,以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局限性。抵制有关方面总把建设监理当只筐,什么责任都往里装的不合适做法,推动有关方面梳理并废除某些违反相关法规,不符合建设监理行业属性,超越建设监理行业实际承受能力的层层加码的不合适责任和条文,让建设监理尽快回归咨询服务业的属性。

  (三)引导相关各方正视建设监理与工程施工承包的本质区别,正确认识建设监理肩负法律赋予的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殊重任,以及建设监理的工作品质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性。推动有关方面务实创新政府需求的建设监理的招标模式和委托模式,并在建设监理招标中,注重投标人企业及其派驻的主要从业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工程项目经验、监理执业能力和社会信用状况,而仅把建设监理收费报价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务实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紧跟国家“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步伐,发挥建设监理行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独特优势,按照国家住建部的部署,转变观念,提升服务品质,延伸服务范围,积极协助所在城市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监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为会员企业从建设监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转型升级出谋献策,鼓励会员企业在立足建设监理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以及运营期管理业务,扶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开展跨业态、跨城市的强强联合,携手共促建设监理行业的转型升级,助推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的蓬勃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纲要的修订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协会参与表决,且有半数以上成员协会同意方为有效,并经六市协会会签后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本纲要解释权归六市协会共同所有。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武汉、杭州、广州、成都、天津六市协会制定的《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交流协作纲要》(下称:纲要),为创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建设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照纲要相关规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下称:信用系统),由当值协会负责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收集、录入,以及信用系统的管理等相关工作,并确保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准确、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条 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包括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两部分。会员企业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是指某一成员协会提出并认定的,以某会员企业实时发生的守信事实或失信事实为依据,经当值协会协助复核后录入信用系统,各成员协会分别对其实施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的信息;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是指由某一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认定并申报的,以某从业人员实时发生的守信事实或失信事实为依据,经过该成员协会的审核后,提请当值协会录入信用系统,各成员协会对其实施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在各成员协会所在城市从事建设监理和工程咨询活动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和查询

  第五条 对于会员企业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的认定,由某一成员协会以收集到的某会员企业实时发生的守信事实或失信事实为依据,认定并填写《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认定表》(附表1),提请当值协会协助复核。当认定的成员协会与审核的当值协会难于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各成员协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认定。

  第六条 会员企业具有《会员企业守信信息一览表》(表2.1)或《会员企业失信信息一览表》(表2.2)所列关键要素的事实的(但不限于),应作为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分别录入信用系统,并按不同情形和不同性质,分别认定信用系统的信息保留时限和守信或失信程度。

    第七条 对于从业人员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的认定,由各成员协会负责受理并审核其会员企业认定并填报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表》(附表2)。各成员协会必要时应抽取行业专家组成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从业人员守信信息一览表》(表 2.3)或《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一览表》(表 2.4)所列关键要素的事实的(但不限于),应作为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分别录入信用系统,并按不同情形和不同性质,分别认定信用系统的信息保留时限和守信或失信程度。

  第九条 对于会员企业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由提出的成员协会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认定并填写《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认定表》(附表1),于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传送给当值协会,经当值协会协助复核并会签后,由当值协会于每月10日前统一录入信用系统。

  第十条 对于从业人员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由各成员协会受理并审核其会员企业认定并填报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表》(附表2)后,于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传送给当值协会,由当值协会于每月10日前统一录入信用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系统为各成员协会开通申报账号和查询账号,各成员协会可凭账号和密码进入信用系统,分别查询录入的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录入的会员企业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至少应包含:企业全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主要事实及依据,提请录入信息的成员协会名称等内容。其中的相关成员协会名称在信用系统中将被隐匿。

  第十三条 录入的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至少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及其他各类证书信息(包括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执业注册证等)、主要事实及依据,提出的会员企业名称等内容。其中提出的会员企业名称在信用系统中将被隐匿。

  第十四条 所有信息的提出、认定和录入都应以事实为依据,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切实保护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录入。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协会应对其认定后提交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认定表》中的“主要事实及依据”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且不因当值协会的协助复核而减免;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应对其认定并提交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表》中的“主要事实及依据”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且不因受理的成员协会的审核而减免。会员企业认定并提交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表》中的“主要事实及依据”如与事实不符,属严重“失信”行为,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系统。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为事实尚欠清楚或依据尚欠充分的会员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各类信用信息,属于会员企业的,由当值协会告知提出的成员协会,属于从业人员的,由受理的成员协会告知提出的会员企业。如提出的成员协会或会员企业能补充事实清楚或依据充分的信用信息,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一经录入信用系统,一律不得修复,保留时限未满一律不得撤销。

  第三章 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于被录入信用系统的会员企业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各成员协会分别采取以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但不限于):

  (一)会员企业守信信息的联合激励措施

  1.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开辟的专栏中联动通报;

  2.各成员协会在行业信用评价及评先、评优中给予适当加分;

  3.各成员协会为其在本城市从事建设监理和工程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各成员协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二)会员企业失信信息的联合惩戒措施

  1.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开辟的专栏中联动通报;

  2.各成员协会在行业信用评价及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首先评估其失信信息的负面影响程度、范围和时效,酌情给予扣分;

  3.各成员协会联动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差异化管理;

  4.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上联动刊登建议各建设单位不接受其投标的警示;

  5.各成员协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被录入信用系统的从业人员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各成员协会分别采取以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但不限于):

  (一)从业人员守信信息的联合激励措施

  1.各成员协会在各自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开辟的专栏中联动通报;

  2.各成员协会在行业从业人员评先时给予适当加分;

  3.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在人才招聘中给予优先录用,并适当提升其薪酬待遇;

  4.各成员协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的联合惩戒措施

  1.各成员协会的会员企业在人才招聘时,实时提请成员协会登录信用系统查询,发现留有失信信息的予以慎重录用,已经录用的给予实行差异化监管;

  2.各成员协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试行,并将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任何修订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协会参与表决,且有半数以上成员协会同意方为有效,并经六市协会会签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武汉、杭州、广州、成都、天津六市协会共同所有。

 

具体表格请到下载中心下载《会员企业守信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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