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0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
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17〕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9日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河南省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工程验收合格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复工前对扬尘污染进行检查,确认工程符合《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扬尘防治要求,并填写《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见附件)。
(二)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三)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费。
(四)已按规定安装扬尘污染监测监控设施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五)已按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复工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后,对符合开复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包括以下人员:
1. 各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2.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扬尘治理负责人;
3.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
验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经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1. 工程概况;
2. 验收依据;
3. 验收的时间、地点;
4. 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单位主汇报人;
5. 验收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核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的人员资格;
2. 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扬尘治理情况,各单位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对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作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验收意见。
(四)负责监督该工程的扬尘治理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第一时间报请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形成工程开复工验收报告。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开复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对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评价,工程开复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2.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报告;
3.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4.《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上出具是否同意开复工意见。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扬尘治理开复工的工程项目的监管,严防擅自开复工。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严重扬尘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直至消除扬尘污染隐患。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开复工意见

扬尘污染问题及整改情况

                                日(盖章)

是否同意申请开复工

 

项目经理  (签字)                 

 

监理单位

检查意见

扬尘污染问题及整改情况

 

 

 

                          

      日(盖章)

是否同意申请开复工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建设单位

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