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步入法制化轨道


发布时间:

2010-06-26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20多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建立并不断探索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各个历史时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有关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正不断加大。
    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及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其发展历程也是一个步入法制化轨道的过程。
    第一阶段是1980年至1989年,为试行推广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等城市推出了建设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商议”、“评定”选择工程承包单位的做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便及时总结各地招标投标的做法,于1983年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并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这就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出台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
    第二阶段是1990年~1996年,为全面执行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法和制度。建设部于 1992年12月底正式印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94年6月,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明确了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1999年,为规范操作阶段。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1997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全国施行,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地位。1998年8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在年内要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工作管理,结束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各自为政、执法监察不力等状况。
    第四阶段自2000年至现在,为法制管理阶段。2000 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全国施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物资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为此,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开始全面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创新制度打造“阳光工程”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打造“阳光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事业迅速发展,有形建筑市场体制管理不断健全,功能也日趋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需要,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诸如主体市场行为不规范、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断研究招标投标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探索制定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取得了诸多经验。在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的程序和方法,专家库的专业配置和专家考核,评标、定标方法,开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创造建立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强招标投标执法监察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从不断改进、完善制度,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化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努力打造“阳光工程”。
    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是国家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省、市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十分重视该项工作,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出台一系列文件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加大监督力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年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并要求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指出,要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公开、共享;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研究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的正式建立。作为一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治本之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制度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确保有关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以及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等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们深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已逐步步入全面发展的法制化轨道,必将为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