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10-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豫政办 〔2012〕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办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人选作为招投标重要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等保证质量安全工作的费用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

  4.落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参建各方签订的及发生重要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对存在履约风险的项目组织专项检查。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不到岗等行为。对未经备案的工程合同业绩,在企业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5.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人员注册执业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以其他人员代替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严禁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不履行岗位职责,要把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参加投标的必要条件。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与本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否则按挂靠企业资质和出借企业资质问题进行处理。实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劳务分包企业要结合所从事工程类别,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研究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办法,建立防止拖欠工资和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社会保障工作长效机制。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过程责任落实

  7.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压低合同费用,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工程款、监理费。工程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确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必须实行专户管理,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进行核验。

  8.突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质量、安全检查。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遵守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要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要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9.强化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依法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0.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要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11.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要遵守合同备案制、项目负责人制、重要文件签章制、从业人员培训及实名办理业务等五项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机构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禁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编制虚假标底、压缩或抬高造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等行为。

  12.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质量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行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探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13.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有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建设手续,不得以重点工程和位于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内及其他理由逃避监管。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必须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管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以下村镇工程(含农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相关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管理,要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切实强化工程审批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凡实行封闭管理、违法违规行政干预、越权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及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各级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要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健全层级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工作指导。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15.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筑材料使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6.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开曝光。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7.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18.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来豫从事建筑活动外埠企业的管理,实行企业进豫登记备案制度。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和动态监控,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要清出我省市场,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9.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贯彻落实质量立省战略,积极组织开展争创“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鲁班奖”、“中州杯”、“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活动。坚持“优质优价”原则,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奖项的企业,在招投标、资质审批时给予优惠政策,建设单位要给予资金奖励。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要给予严厉处罚。

  20.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科学运用评价结果,提升企业守信水平。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设立工程质量永久标识牌制度,让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市场主体失信问题,将工程担保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六、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2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市、县(市)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地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查找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2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铁路、电力等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