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8-2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豫建建〔201273

各省辖市、省省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5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1249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为手段,以提高用户满意率和精品工程率为目标,对影响使用功能、群众关注、投诉多发的质量通病进行重点治理,坚持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互动,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并用,强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健全,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2013年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有所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住户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2%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主管部门

 1.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2.把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和建设单位的回访落实情况同评优评先、业绩考核、经济奖惩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和个人要记入不良记录,并及时通报。

  3.抓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指导培育一批示范工程,并优先推荐为“鲁班奖”、“中州杯”和“安居奖”工程,进行推广表彰。

  4.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竞标内容。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对专项治理给予合理的价格政策支持。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出台质量通病治理指导性文件和细则,明确年度治理重点、目标、措施和要求。把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监督计划,建立质量通病治理通报制度,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

 1.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任务书》(附件1),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监理单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评估报告》(附件2),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3.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回访用户,对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回访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计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科技含量。

   2.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用户对日照、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优化细化设计,对屋面、墙体、厕浴间等关键部位和环节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提出相应的标准,做好设计交底。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

   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

   1.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专项治理内容,并明确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

    4.涉及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5.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并由监理单位作出专项治理评估。

  (六)监理单位

  1.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的方案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加强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环节提出预控措施,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工作。发现隐患要严格督促整改。

  3.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4.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评估工作。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确保检测质量。把好进场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的检验关,适时跟进监控,增加检验检测的频次,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三、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各地要以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在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推动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任务书

     2.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评估报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