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兴公司监理的铁道警察学院一标段项目主体结构封顶

        近日,由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和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的铁道警察学院校区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举行主体结构封顶仪式。     铁道警察学院院长管曙光、副院长李冠一,中建八局郑州办事处主任杨爱来,我公司副总经理王瑞波,中建八局三公司中原分公司负责人李彪、书记张英国及各参建单位负责人等80余人参加了仪式。     项目概况:     项目效果图     铁道警察学院新校区筹建工作于2010年启动。2013年7月,学院校区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2016年8月,《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2017年12月,初步设计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最终核定总建筑面积28万余平方米,概算投资约16.1亿元,预计2022年7月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育兴公司副总经理王瑞波发表讲话     在活动上,育兴公司副总经理王瑞波讲到,该项目的封顶凝聚着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步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将按照高标准、育兴管理咨询将按照严要求,坚持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科学管理,向业主交付一份满意答卷。     仪式最后,铁道警察学院领导分别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颁发了锦旗。     据悉,铁道警察学院是公安部六所直属院校之一,是我国唯一一所培养铁路公安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该校校区建设工程是省重点项目,事关铁路人才输送、畅通运行,对全国铁路公安系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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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监理的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项目被授予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绿牌

    为切实做好“双统筹双促进”工作,鼓励施工工地积极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提升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水平,日前,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惠济区人民政府召开第七批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授牌仪式暨施工工地智慧化提升现场观摩会。     观摩会上,我司监理的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项目符合安全质量施工标准,被授予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绿牌。     项目概况:     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城路南、胖庄路西,总建筑面积194730.16㎡,地下建筑面积66747.25㎡、地上建筑面积127982.91㎡。     “颁发绿牌,是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创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加快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工作进程。通过以点带面,凸显整体效果,全力推进全市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有效开展。”郑州市控尘办督查二组负责人介绍。     会上,市控尘办要求以挂绿牌的工地为标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全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达标施工。     融创城开誉城二号院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八个百分百”施工要求,合理建立全封闭式围挡并砌筑防溢底座,将“两个禁止”平台融入扬尘污染防控管理信息平台。同时,现场建设封闭式车辆冲洗台,实行车辆全面冲洗工作,车辆冲洗3分钟后才能通过冲洗设施车辆识别及闸机,从而解决了车辆冲洗不彻底、车辆带泥上路等难题。     此次绿牌工地授牌仪式旨在进一步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惠济区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推进惠济区扬尘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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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监理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新校区项目开工

开工典礼现场   11月20日上午9时许,由我司监理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新校区项目开工仪式在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忠武路举行,我公司董事长靳鹏飞出席开工仪式。    董事长靳鹏飞出席开工仪式            新校区项目概况      新校区位于郑州大都市区次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许昌市,占地面积约3000亩,由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校园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46万㎡,总投资约45亿元人民币,建设规模36810人。    项目效果图   新联学院新校区以“园林中的校园、校园中的自然”为建设理念,采用“学部+书院”管理模式,致力营造叠山理水、兼济天下的校园文化空间,创造庄重典雅、中西合璧的百年校园建筑风格,共有包括五个学部在内的七个组团,一期工程计划于2022年9月投入使用。      新校区建成后将填补许昌市民办高校的空白,将为许昌培养、引进更多专业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对我市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将有效提升许昌市高等教育办学水平,为推动许昌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蓄强劲动力、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董事长考察员工宿舍   董事长在听取项目总监杨荣领介绍工作     开工典礼仪式结束后,董事长靳鹏飞来到我司监理人员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实地考察,认真了解他们在寒冷天气下的工作及生活状况,并代表公司对他们在寒冷天气下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的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谢。员工对董事长冒着严寒来慰问表示感谢。      董事长与监理队伍合影留念     董事长要求并叮嘱他们在冬季寒冷天气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完成寒冷天气作业及按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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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注意:这11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8、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10、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11、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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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改革”尘埃落定,刚刚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多项资质面临取消、合并!

    11月11日,央视新闻中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少至245项目,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然后也强调了落实终身责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情况汇报,确保政策落实,更好发挥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作用;决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本次会议针对建筑业有关的内容如下:     1、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小编注:     1、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本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施工总承包资质除特级、公路等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其他等级资质审批权将一律下放省厅(包括建筑、市政等一级资质)。     结论:除公路工程等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像建筑、市政等其他一级资质审批权下发省厅或板上钉钉了。     2、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     小编统计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改革《意见稿》将资质类别、等级压减后至133项,而今天的会议明确由593项减至245项。相较于《意见稿》多了112项。小编预估最终发布的新资质标准和7月份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改革《意见稿》应该会有很大区别。     2、将测绘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数由138项减至20项,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外,将其余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全部下放至省级。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戒,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4、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选取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消费息息相关、涉及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电商、建设工程施工等31个行业,建立综合许可制度,将企业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过去由国务院部门实施的25项许可等事项改为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和发证,实现市场主体“一证准营”、全国范围有效。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减少执法扰民,提升监管效能。试点要总结经验,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情况汇报确保政策落实更好发挥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作用     决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情况汇报,确保政策落实,更好发挥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作用;决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会议指出,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近期国务院对全国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督查,把督促政策落实和总结地方经验、倾听基层建议、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从督查情况看,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推动2万亿元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特别是企业和群众普遍反映国家实施的2.5万亿元减税降费等政策,为保住市场主体、提振市场信心送来了“及时雨”,对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下一步,要继续加强督办落实,确保已定的各项政策全部落地兑现。对在政策落实中主动作为、成效明显的地方,要给予激励。对督查发现的政策落实打折扣、擅自对市场主体加负担、资金闲置等问题,要列出清单,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曝光追责。要既把今年政策落实到位,又衔接谋划好明年重点政策。     会议指出,今年经济较快实现恢复性增长,很重要的是,既围绕解决市场主体困难实施宏观纾困政策,又对接市场主体需求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二者相辅相成。着眼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并举更大释放内需潜力,会议决定,一是为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选取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消费息息相关、涉及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电商、建设工程施工、便利店、小餐饮、健身房、书店、电影院等31个行业,建立综合许可制度,将企业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过去由国务院部门实施的25项许可等事项改为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和发证,实现市场主体“一证准营”、全国范围有效。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减少执法扰民,提升监管效能。试点要总结经验,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二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将测绘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数由138项减至20项,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外,将其余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全部下放至省级。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戒,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小编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本次改革力度很大,涉及施工/专业承包/设计/监理等资质,多项资质被取消/合并。     据统计,目前共有593项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其中:     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有138项;(改革后压减为40项,压减71%)     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34项;(压减为21项,压减38%)     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395项;(压减为65项,压减83%)     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26项(压减为7项,压减73%)。     此次改革后,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将减少为133项,压减77%。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     (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     一、改革思路     为保持资质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在维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资质标准框架基本不变的同时,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取消。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部分设置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减少资质层级。     二、改革内容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改革措施详见附件3)。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一)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勘探测试专业资质不分等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对部分行业资质进行整合,其中,冶金行业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资质,轻纺行业、农林行业、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军工行业并入机械行业,核工业行业并入电力行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行业乙级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整合原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市政行业中的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原甲、乙级专业资质并入相应等级的行业资质,原丙级专业资质并入乙级行业资质。将专项资质调整为通用专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     (三)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保留原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上述3个专业承包资质中的任一个,即可换发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保留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核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将原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建筑机电类、公路工程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类、铁路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四)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资质标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的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提高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多个资质合并的,将兼顾合并前的各项资质标准,在修订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时,充分考虑资质类别压减对企业的影响。     (二)关于资质过渡期。为减轻企业换证负担,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三)关于审批模式和权限。保持现行审批模式不变的同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关于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所有企业资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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