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和出具“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的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本省建筑类企业出省承揽工程需要省级出具诚信证明的,由企业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省骨干企业、省直管企业除外),到我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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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电[201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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